Charte

BFTCM

比利时中医药联合会

Charte de la BFTCM en Chinois

 

 

章程

 

第一章宗旨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比利时中医药联合会。

 

第二条比利时中医药联合会为非营利性的组织,主要由比利时中医药(含中西医结合)团体、机构自愿结成的国际性学术组织。

 

第三条比利时中医药联合会宗旨是增进欧洲各国(地区)中医药团体之间和中医药学与世界各种医药学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世界各国(地区)的学术交流,提高中医药业务水平,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加快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的进程,促进中医药进入各国医疗卫生保健体系,为人类的健康作贡献。

 

第四条 比利时中医药联合会设在比利时布鲁塞尔。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活动业务范围是:

 

一、研究、制定、推广中医药相关的欧洲组织标准,规范中医药管理,提升中医药的在比利时地位,促进中医药在比利时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组织会员单位了解中国和欧洲(地区)中医药发展历史、现状,判断未来发展趋势,开展中医药国际化发展的战略研究并制定规划,探索中医药进入比利时医疗卫生保健体系的方法与途径。

 

三、积极推进比利时中医药的医疗、教学、科研合作与交流,通过合作办医、办学、合办科研机构等,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使中医药知识与文化得到有效的传播。

 

四、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研究、收集、整理国际中医药信息,加以人才交流、物资产品信息交流等,形成全方位、多层次交流与合作网络,宣传中医药文化和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使中医药服务和产品更多地进入国际医药保健市场,中医药独特的医疗保健康复模式及其价值逐渐被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

 

五、通过制定培训规划、建立培训机制、开办培训班、远程教育、远程会诊、资格考试等多种形式,开展比利时中医药的教育、考试与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与学术水平。

 

六、开展与比利时各种医药学的交流与合作,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七、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推动中医药进入比利时医疗卫生保健体系。

 

八、表彰奖励为中医药国际传播作出贡献的团体或个人。

 

第三章会员

 

比利时中医药联合会 由中医药团体会员、资深个人会员、项目合作会员和名(荣)誉会员组成。

 

会员条件如下:

 

1、自愿申请参比利时中医药联合会,遵守比利时中医药联合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为学会积极工作。

 

2、在所在国(地区)已注册的中医药社会团体和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等。

 

3、有自己的办公场所。

 

4、有符合所在国(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的章程。

 

5、有开展活动的经费。

 

6、申请加入比利时中医药联合会会员,其主要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持有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的注册证书或执照的中医师、中药师【包括西医学中医,中西医结合】;

 

(2)原来在中医药合法的国家(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并取得中医师、中药师执业资格,现移居到尚未承认中医药的国家(地区)的工作者;

 

(3)注册西医师、药剂师,接受过中医药(针灸)系统培训,从事中医药或中西医(药)结合的工作者。

 

第六条 入会程序:

 

一、申请入会者须首先向秘书处提出书面入会申请书,并提供如下资料:

 

1、填写入会审批表,个人履历表(附本人免冠照片)。

 

2、填写完整的全体会员登记表(附本人免冠照片)。

 

3、社团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4、申请资深个人会员或项目合作会员者需要填写业绩表。

 

5、一次性交纳注册费(含工本费)。

 

二、团体会员与项目合作会员经秘书处形式审查合格后,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或通讯表决半数以上通过后即成为会员。

 

第七条团体会员、资深个人会员、项目合作会员享有以下各项权利,名(荣)誉会员享有第四、五、六项权利。

 

一、按规定的比例确定名额推选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比利时中医药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参加比利时中医药联合会医药学术大会、学术研讨会及其他活动,并享受该活动规定的优惠待遇。

 

五、与比利时中医药联合会建立固定的联系渠道,优先得到比利时中医药联合会提供的最新信息与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比利时中医药联合会章程,积极参加比利时中医药联合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比利时中医药联合会交办的工作任务,执行比利时中医药联合会的决议,维护比利时中医药联合会的团结。

 

二、按时交纳会费。

 

三、推动中医药进入比利时医疗卫生保健体系,维护比利时中医药联合会的合法权益和在国际上的声誉。

 

四、推广应用比利时中医药联合会制定的中医药国际组织标准。

 

五、向比利时中医药联合会反映意见,提出工作建议,报告工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与信息。各团体会员单位每年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一份。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提出申请,报秘书处履行手续,秘书处收回会员证,注销其会员资格,向常务理事会通报并在比利时中医药联合会网站或媒体上公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终止其会员资格并在比利时中医药联合会网页上公布。会员资格的终止,须经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一、累计二年不参加的活动。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者。

 

三、出现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组织违背比利时中医药联合会的活动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及职责

 

第十二条比利时中医药联合会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会员代表五个层次,其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名额的分配:会员代表名额不于限制。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须有1/2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正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每年召开。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时,须由主席团表决通过,但提前或延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审议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三、选举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和秘书长,选举监事长和执行理事委员;

 

第十七条比利时中医药联合会的理事会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人所在社团必须是比利时中医药联合会单位或本人是比利时中医药联合会资深个人会员、项目合作会员,在比利时中医药联合会、所在国、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热心中医药国际化发展,自愿为比利时中医药联合会的建设发展积极工作,有奉献精神、开拓精神,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二、具有参加比利时中医药联合会相关会议和开展工作所需要的时间和经济保障;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八条比利时中医药联合会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十九条 秘书长的职责:

 

一、根据章程赋予秘书处的职能和工作目标,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收集信息,研究战略,制定规划,提出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向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会报告工作。提出年度计划,拟定重大事项提案,制定工作规范,提交相应的会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做好与相关机构和组织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五章 名(荣)誉职务及特聘职务

 

第二十条为鼓励对比利时中医药联合会的创建和发展作出重大贡献者,欧洲中医药联合总会设名(荣)誉职务。包括名(荣)誉会长、名(荣)誉常务理事、名(荣)誉理事。

 

第六章 会员证书

 

第二十一条 对正式比利时中医药联合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七章 会徽【图案】

 

第二十二条比利时中医药联合会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个人、社会和团体的捐款;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比利时中医药联合会开办的项目、业务活动或服务性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参与秘书处日常工作的理事会成员均为义务供职。

 

第二十四 比利时中医药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经费的管理实行量入为出的原则,开源节流,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五条 每财政年度,要做好预决算。比利时中医药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要做好财务审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比利时中医药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比利时中医药联合会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会费标准如下:每人每年150欧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于2014年、月、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发布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比利时中医药联合会理事会。本章程未尽事项,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用中英文两种文本写成,具有同等效力。